移動通信網(mscbsc)訊 據了解,從2014年開始,廣東、四川、浙江、湖南、重慶、廣西等地公安機關相繼出臺“電信詐騙”更名的文件,正式將“電信詐騙”犯罪稱謂,統(tǒng)一規(guī)范為“通訊(網絡)詐騙”犯罪。
當地公安部門解釋,通訊(網絡)詐騙犯罪指利用現(xiàn)代通信技術、網絡技術、網銀等手段進行的詐騙。犯罪分子借助手機、固定電話、短信群發(fā)器、計算機、網絡服務器、銀行卡、ATM等工具,運用網銀技術、變號技術、網絡電話技術(VOIP)、短信群發(fā)技術等手段,具有高科技性、隱蔽性、涉及范圍廣等特點。現(xiàn)如今,單純通過電話實施詐騙的發(fā)案率已經較往年有所下降,而和網絡結合,冒充熟人、假機票、刷信譽招聘和網絡投資等危害嚴重的利用信息技術的詐騙案件則快速上升。
目前,我國針對此類犯罪沒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的定義,只在相關法律解釋中有類似表述。因此長久以來,政府部門和媒體在文件報告、媒體宣傳中習慣將“犯罪分子利用網銀技術、變號技術、網絡電話技術、偽基站技術、短信群發(fā)技術實施的詐騙活動”統(tǒng)稱為“電信詐騙”。但這種約定俗成的說法,不僅容易使部分民眾產生“電信運營商詐騙”或“ 中國電信 詐騙”的錯誤認識,而且不能科學完整地表述犯罪鏈條,加大了民眾防范、公安懲處此類犯罪的難度。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美等西方國家在類似詐騙案件的處理上,有著成功的經驗。
2004年,日本將此類犯罪統(tǒng)一命名為“匯款詐騙”,相關詐騙案得到了較好控制。同年,日本警視廳設立了防范“匯款詐騙”本部,并在各區(qū)縣設獨立搜查和技術班,每年向公眾開展宣傳并征集對策。為嚴控“匯款詐騙”發(fā)展,日本制定了銀行、通信行業(yè)實名認證以及嚴格的審查手段,確保銀行及通訊賬戶均可追查到人。設立實施“匯款詐騙救濟法”,一旦發(fā)現(xiàn)賬戶異常,銀行可直接凍結相關賬戶,并返還被詐騙金額。日本還設立了專門的研究對策補充基金。2011年開始,部分日本銀行在ATM機上安裝了手機信號干擾器。
美國每分鐘至少會發(fā)生5個有關詐騙的電話,釣魚郵件更是數不勝數,美國針對此類詐騙案件的主要控制手段是完善法律,除通過法律保護用戶的信息外,還賦予了銀行、運營商以主動封鎖賬戶、攔截電話等權利。鑒于通訊信息詐騙犯罪的手段變化多端,美國對此類詐騙案的控制也逐步由通訊渠道轉向銀行渠道。美國通過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轉賬后可以對自己的轉賬行為提出異議,并有權要求立即凍結對方賬戶。由于大多數美國人采用信用卡消費,信用卡公司可在規(guī)定時期內幫用戶追回因詐騙而損失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