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
拒絕想象 小心求證
■徐明軒
廣州市民楊先生因不堪垃圾信息襲擾,將電信運營商告上了法庭。讓人大跌眼鏡的是,運營商的律師稱:接到傳票后,他們已將原告列入“紅名單”,通知全體代理商不得再向楊先生電話推銷、發(fā)送廣告短信,那份“紅名單”基本都是省市領導級別的人。
“紅名單”曝光了兩個問題:一是電信商并非如其之前反復表白的———沒有能力解決垃圾短信問題,而是有能力解決的。二是電信商認為免受短信騷擾的權利,不是人人都可以享用的。雖然人生而平等,但顯然“省市級領導”比普通公民“更平等”。
先說第一問題,多年來,政府部門整治垃圾短信的效果一直不佳。工信部電信管理局一位官員曾稱:治理的難點在于———一是事前管理難,短信屬個人通信,信息內容受法律保護,電信企業(yè)不得擅自監(jiān)控;二是是否屬于垃圾短信,往往因不同用戶的需求而有區(qū)別,云云(新華網(wǎng)2008年9月26日)。這也幾乎就是本案中電信商的律師提出的抗辯理由:他們事先不知道發(fā)的是不是垃圾短信,也不知道對楊先生來說這些算不算垃圾短信。
其實,電信運營商是垃圾短信的受益方。《人民日報》今年1月26日的相關報道,已把道理說得很清楚:靠運營商自律治理不了垃圾短信,只能立法對運營商進行重罰,才能有效維護用戶的合法利益。
其次,電信服務商該對誰負責?是對領導,還是對消費者?從“紅名單”可以看出,電信商并不怕得罪消費者,而怕得罪權力,這是由電信商的壟斷地位所決定的,把領導搞掂,就不怕消費者。甚至可以說,電信商搞出“紅名單”,一邊通過騷擾普通消費者來攫取暴利,一方面卻讓領導看不到種種垃圾短信(其中不乏辦假證等違法短信)。這是搞“上下相蒙”,閉塞上聽,粉飾太平,為領導人虛構出一個平安、純潔的“波將金村”。這是違背企業(yè),特別是國企的社會責任的。
另一方面,“紅名單”也是一種歧視,是一種特權,是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強制交易。
“紅名單”制度跟VIP服務不同。打個比方,正常的VIP服務,是讓顧客進包房高消費;而“紅名單”是一種特權制度———非特權者只能吃“地溝油”炒出來的菜,而特權者不用吃。沒有特權,就沒有起碼的合格服務,這就是“紅名單”背后赤裸裸的歧視邏輯。正如本案原告楊先生所強調的:“不被垃圾信息干擾,本是普通市民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不應該是特別施舍!
而且,“紅名單”制度不是以市場為配置依據(jù),而是以身份、權力為配置的依據(jù),不被垃圾短信騷擾的只有“省市領導級別的人”。這是一種倒退,背逆了“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文明發(fā)展軌跡,回到了人分三六九等的身份社會,以權力來分配資源。這也嚴重刺痛了公眾對社會公平的期待。“紅名單”的“殺傷力”,不亞于今年5月媒體曝光的北京一些政府機關自辦蔬菜水果等食品供應基地,搞食品“特供”。其機制是一樣的,當決策者不再與公眾分享共同的社會經(jīng)歷、不再承擔共同的風險時,就會發(fā)生“社會斷裂”,這就會影響政策制訂的公正性。
我們很難想象,當領導因為有特殊的“紅名單”保障,不再被垃圾短信騷擾、不再成為市場上地溝油的受害者時,他們制訂出來的政策,還能否體現(xiàn)普通人的利益訴求?割裂社會,這才是“紅名單”的可怕之處。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