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賣山寨機須為侵權買單

  本報訊 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董忠波鄭陳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售賣“步步高”山寨手機的鄭某賠償廣東步步高公司5萬元。

  溫州中院民三庭負責人指出,相當數(shù)量的“山寨機”屬三無產(chǎn)品,沒有正式的合格證、廠商信息標注等。手機零售商實際上對這些機子的性質是清楚的,但往往抱著僥幸心理,認為“山寨機”是別人生產(chǎn)的,只要顧客喜歡,自己銷售就沒有問題。殊不知這一“撿便宜”心態(tài),使自己日后陷入了為侵權行為買單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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