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網(wǎng)上買的商品,到手發(fā)現(xiàn)與描述的不一致,這是網(wǎng)購中經(jīng)常會遇到的問題。而退貨交涉總要涉及貨款及運費的承擔等系列問題,難免會產(chǎn)生糾紛。日前,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網(wǎng)購合同糾紛案件,提醒雙方均負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案件緣起上海買家向南京賣家的一次網(wǎng)購。去年5月,上海某日用品公司在阿里巴巴網(wǎng)上查找到南京某科技公司有二手白色塑料桶出售的信息,便向對方表示要購買一批。雙方商定,由上海某日用品公司向南京某科技公司購買100只白色塑料桶,每只單價是30元,計貨款3000元,另運費700元由上海某日用品公司承擔。成交后上海某日用品公司將上述3700元款項支付至對方阿里巴巴網(wǎng)站上的支付寶帳號內(nèi),隨后南京某科技公司便通過江蘇某物流公司將涉案貨物送至上海某日用品公司指定的收貨地址。上海某日用品公司收到貨物發(fā)現(xiàn),這些塑料桶上有其他公司壓制的標記文字,為避免侵權,便明確表示拒收上述塑料桶,并要求退回。物流公司只能將上述塑料桶運回,為此南京某科技公司承擔了退回的運費1000元。事后雙方曾進行協(xié)商,上海某日用品公司也申請要求退款,但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無法退款,遂訴到了法院。一審判決南京某科技公司返還上海某日用品公司貨款3000元及運費350元。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交易的塑料桶是二手貨物,作為出賣方的南京某科技公司對其出售的塑料桶應當盡到全面、詳盡的介紹義務,但這家公司對涉案塑料桶上有其他公司的標記沒有進行充分的介紹,因此存在過錯。而上海某日用品公司作為買方,知道對方公司出售的塑料桶是二手貨,卻未能對出售的塑料桶的信息進行全面了解,因此也存在過錯。綜上,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貨物已退回,因此3000元貨款南京某科技公司應當退還上海某日用品公司。至于已付的700元運費,由雙方各半承擔。至于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的1000元運費,在本案中未提出主張,因此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解決。
法官同時提醒大家,網(wǎng)絡商鋪同樣要規(guī)范經(jīng)營活動,而消費者交易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內(nèi)容進行充分全面的了解,減少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