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網絡運營商的失誤,寬帶未安裝成功。用戶稱女兒因此離家出走,要求精神賠償等,雙方矛盾重重。運營商只得自己告自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近日,晉安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奇怪的合同糾紛案件。
寬帶沒裝成 雙方陷入糾紛
2004年1月12日,一家網絡運營商與晉安一用戶簽訂了客戶入網協議,由網絡運營商提供寬帶上網接入服務,月租費100元。
合同簽訂后,用戶支付了300元的開戶費以及100元的月租費。但由于安裝施工的失誤,寬帶未安裝成功。在此情況下,該網絡運營商又通過銀行收取了100元的月租費。
隨后,用戶發(fā)現所申請的寬帶業(yè)務并未開通。為此,該網絡運營商多次與用戶協商,退還以上費用,并同意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但被用戶拒絕。
該網絡運營商多次登門道歉,并組織協調此事,用戶一直拒絕接受。
運營商愿賠償 自己告自己
2007年7月30日,該網絡運營商訴至法院,稱雙方入網協議已解除,要求退還費用并按協議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補償損失。
用戶辯稱,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入網協議。但因對方寬帶安裝失誤,致使女兒離家出走,造成家庭不和。而且在與原告協調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對方報警將其送至派出所,造成了重大精神傷害。
因此用戶要求按協議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計付補償損失,并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該損失目前暫無法計算出來。
協議并未解除 原告訴請被駁回
對于此案,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的陳亮律師告訴記者,合同雙方解除是有法律限制的。網絡運營商如果主張解除合同,就要舉證合同已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而用戶一方有權利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網絡運營商解除合同,將承擔違約責任。
晉安區(qū)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入網協議屬于有效合同。在解除的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當事人自可依法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從雙方的訂約、履約情況看,無證據表明訴訟之前該入網協議已得到解除。因此,原告主張入網協議已解除,缺乏客觀依據。
而原告要求退還費用及補償損失,屬給付之訴,本身就是原告違約時應履行的行為之一,不應為原告請訴的請求權。
法院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