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李燕
孫月與運營商之間簽訂了入網協議,協議中明確付款方式為“預付費”。顧名思義,應當先由手機用戶保證預付話費的月初余額足以繳付當月的基本功能費,再由運營商提供通信服務。二審法院據此認為,孫月使用的為26元套餐,則運營商在3月初對其賬戶進行扣款,只要金額不超過26元即符合《入網服務協議》及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
判決依據
月初手機余額不夠支付套餐費,交大女碩士孫月的手機被停機。為此,孫月將手機運營商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已經扣除的18.85元,放棄7.15元債權、賠禮道歉并承擔交通費等20元。
一審法院認為孫月訴訟無理,判其敗訴,孫月不服提起上訴。上訴過程中,運營商書面承諾愿意通過現金方式補償孫月18.85元及其就本案所支出的交通費、復印費等20元;放棄對孫月7.15元的債權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孫月則當庭表示,不愿意再使用該手機號碼。
近日,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但對運營商書面承諾給予孫月的補償予以準許。
女碩士不服一審上訴
今年1月17日,孫月在東川路某手機運營商的營業(yè)廳辦理了手機號入網服務,并辦理“套餐(校園版)”業(yè)務,該業(yè)務每月費用為26元。
2010年3月1日20時37分,上述手機賬戶中的余額為18.85元。3月2日17時04分,該號碼賬戶中的余額顯示為-7.15元;同時,該號碼被停機,不能使用任何通話、短信和數據流量等業(yè)務。運營商網上營業(yè)廳的相關頁面顯示“截至2010年3月2日,您當月已產生的話費(含本月月租功能費):人民幣 27.60元” 。
孫月認為,既然賬戶余額顯示為負數,則表示運營商對孫月享有債權。因此,自己實際已經支付了當月26元的套餐費用(其中18.85元已從自己賬戶中扣除,其中7.15元為對運營商承擔的債務),理應享受相應的通信服務。然而,運營商卻將手機停機。
運營商則認為,孫月是預付費用戶而非注冊賬單用戶,所以當發(fā)生手機賬戶內預存費用少于其所選擇套餐基本月租費又未及時充值的情況下,系統(tǒng)才會將用戶手機停機。(詳見東方早報2010年9月14日A9《》)
法院審理后認為,運營商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判決孫月敗訴。孫月不服提起上訴。
當庭表示不愿再用此號
二審庭審中,運營商書面承諾愿意通過現金方式補償孫月18.85元及其就本案所支出的交通費、復印費等20元;放棄對孫月7.15元的債權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孫月則當庭表示,不愿意再使用該手機號碼。
二審法院認為,孫月與運營商之間簽訂了入網協議,協議中明確付款方式為“預付費”。顧名思義,應當先由手機用戶保證預付話費的月初余額足以繳付當月的基本功能費,再由運營商提供通信服務。據此,法院認為,孫月使用的為26元套餐,則運營商在3月初對其賬戶進行扣款,只要金額不超過26元即符合《入網服務協議》及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
對于二審中運營商書面承諾的內容,法院審理后認為與法不悖,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