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 (記者 閆曉光) 37歲的潮州人陳書偉因在“上訴狀”中僅寫一“操”字而被拘留15天。記者采訪了解到,陳書偉是一位職業(yè)維權(quán)人士,曾發(fā)起過“萬人訴訟維權(quán)活動”。他昨天告訴記者,其已經(jīng)向省高院遞交申訴狀,列舉了8種詞典中對“操”的解釋,稱自己沒有罵人之意。此外,深圳市中院也已受理了5宗含“操”字的上訴。
堅稱“操”字并無侮辱司法之意
陳書偉曾經(jīng)因在“上訴狀”中僅寫一“操”字而被拘留15天,事發(fā)源起于他對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5個判決不服,在上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中分別寫了一個“操”字,法院以“嚴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故意踐踏國家法律制度,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為由,對他作出拘留決定書并拘留15天,深圳市中院則對他提出的復議申請予以駁回。
記者昨天采訪到了陳書偉,他稱其在5月8日即被釋放后,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銷司法拘留決定和復議決定的申訴書”,請求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復決字第1-5號”復議決定書、撤銷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對他所作的拘留決定書。昨天他已收到郵局的回執(zhí),稱申訴狀已郵寄到了省高院。
在申訴狀中,他以商務出版社《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五版)作為證據(jù),稱在該詞典的第133頁中,“操”字的解釋為:(1)抓在手里;(2)掌握;控制;(3)用某種語言、方言說話;(6)由一系列動作編排出來的體育活動;(7)品行;行為;(8)姓。從上述的若干意思中,沒有一個意思是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侮辱。而在本案中,申訴人所表達的“操”字只是表示一種憤怒的情感,實際上是一個虛詞,并沒有實際的意義,充其意也只是“這德性”之意,并不構(gòu)成侮辱司法人員。
深圳中院已受理該5宗上訴
他告訴記者,5月7日他在看守所時就被送達了上訴通知書,并于5月11日交納了二審的訴訟費,深圳中院已經(jīng)受理了這5宗上訴,而陳書偉并沒有對上訴狀進行修改。
據(jù)了解,這5起案件源起于2008年年底,陳書偉認為當?shù)啬惩ㄐ殴敬嬖谌舾汕趾οM者權(quán)益的問題,在投訴無果后他準備作最后一次公益訴訟。
陳書偉其人
曾發(fā)起“萬人維權(quán)”
經(jīng)過交談,記者得知陳書偉是一名潮州人。1994年,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來到深圳打工,當過司機也干過電子行業(yè),做過小生意。走上維權(quán)道路是在2004年一次與通信商的訴訟開始的,此后曾多次要求廣東各地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陳書偉名片上的頭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近年來他共提起100多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中過半是與具體民生項目有關(guān)的。
2006年,他放棄了個人的工作,集中力量打了幾場官司,影響較大。2006年末,以陳書偉為首發(fā)起的“萬人訴訟維權(quán)活動”,披露了一些通信領(lǐng)域的“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權(quán)益的問題,那一次的“萬人訴訟維權(quán)活動”還被檢察日報評為2006年全國十大公益活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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