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個人信息可以賣多少錢?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盜取信息的種類、用途五花八門。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搜索到2013年至2018年64起通過QQ、微信倒賣或直接盜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例中,共有168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刑,非法獲利者少的上千元,多則達近百萬元。
在這些以個人信息作為新的“商業(yè)資源”的案例中,一條個人信息的價格會因其來源、品類和轉手次數(shù)等多種因素而相差懸殊。價格最低的單價僅1分錢,而賣價最高的系定位他人手機號位置,單次收費超千元。
“倒賣者”賺差價:低價批發(fā),最低單價僅1分錢
澎湃新聞發(fā)現(xiàn),在多起犯罪嫌疑人倒賣信息的案件中,起售信息數(shù)量至少以十萬條為單位,每條信息的單價最低為0.01元/條,最高則為2到5元/條。
在齊齊哈爾農(nóng)墾區(qū)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起判決中,被告人崔文虎便是一名從上線低價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隨后以高價賣出的倒賣信息者。從2015年5月開始,崔文虎在一年半的時間里先后倒賣6次公民個人信息,累計獲利近10000元。
第一批購買的戶籍信息、住宿信息4300余條共花費了崔文虎2000元,單價每條不到0.5元,當他轉手賣出這批信息時,加上的差價則為5000余元,每條的售價也不過1元出頭。此后,崔文虎多次作案,到案時,他所售賣的信息總數(shù)已有上萬條之多。
比起崔文虎,在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起判決中,被告人陳小龍販賣的信息數(shù)量更大,其單價也相對更低。
2015年國慶節(jié)前后,平時以開黑出租為業(yè)的陳小龍開始在電腦上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陳小龍自己并沒有獲取公民信息的“一手渠道”,一旦有買家通過QQ找到他購買,他就會在專門買賣公民信息的QQ群里尋找對應的賣家,并將這名賣家發(fā)來的信息樣本轉發(fā)給買家,在賣家的基礎上加價三到四百元。
2016年2月,第一次交易時,陳小龍共出售了13000多條信息,并且有了第一個“下線”張某。彼時,他出售這些信息的價格一共只有兩千多元。
由此,陳小龍在前后一年多的時間里,共獲取了上百萬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基礎的姓名、電話號碼、身份信息等。在后面的6次交易中,陳小龍販賣的信息少則8000多條,多則達到26萬余條。不過,每一次交易的信息單價并不高,一條信息的價格以分計。
最終,法院認定,在前后總共七次交易中,陳小龍共非法獲利7200元,經(jīng)他手中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則有約38萬條。陳小龍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輔警堅守自盜:一手車輛信息每條7至8元
相比起倒賣二手信息的犯罪分子來說,一些“監(jiān)守自盜”的信息倒賣者往往能直接獲取更加詳細、多樣化的公民信息。在此類案例中,倒賣信息者出售信息的價格也更高——比起“二次倒賣”每條幾分錢的售價,“一手信息”的價格動輒十幾元每條,所涉及的公民信息也更加“全面,包括身份證、車輛信息、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等”。
在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一起二審裁定中,多名在不同地區(qū)交警大隊、車管所、公安局擔任協(xié)警、工作人員的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盜取并出售了公安內(nèi)網(wǎng)中大量公民信息。
此案中,被告人李進和師麗娜作為“中間人”扮演了關鍵角色。通過聯(lián)系在公安局、車管所等單位工作的協(xié)警、民警,2016年起兩人建立起了從公安機關獲取車檔信息、公民信息,再轉手進行售賣的關系網(wǎng)。
獲取信息的過程中,李進通常會以每條十幾元到幾十元的價格對前來購買信息的“下線”收取“查詢費”。與此同時,他付給“上線”即負責查詢的民警的查詢費則為每條3到5元。而李進的下線,則進一步將從李進處購得的信息加價15元一條,繼續(xù)出售。
這起大型案件中,涉案的協(xié)警、公安局工作人員多達9人。作為“中間人”的李進,利用公民信息非法牟利數(shù)額高達24萬余元。
澎湃新聞發(fā)現(xiàn),在此類盜取信息并直接出售的案件中,作案人員多為協(xié)警、輔警,手法則多為盜用民警數(shù)字證書登錄公安內(nèi)網(wǎng)。被直接出售的信息,多為公民個人車輛信息,包括車牌號、車主、身份證號、肇事記錄等。
在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一份二審判決中,同樣是發(fā)生在交警部門的大型窩案,江西省南豐縣、石城縣兩地的交警大隊均發(fā)現(xiàn)有5名輔警盜用民警數(shù)字證書,盜取并販賣公民個人信息。
通過在公安綜合信息網(wǎng)查詢公民個人車輛信息,此案多名被告將顯示公民信息的頁面一一拍照后傳給“下線”,售價每條在7到8元不等。截至案發(fā),盜取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共有2.5萬余條,被告人違法獲利共計人民幣近20萬元。
公司團隊作案:分類標價,定位他人手機號單次上千元
在一些有組織地出售、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上升為利用公司團隊作案。
在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2018年一起判決中,被告人全行開設了一家專門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無證“公司”。
“沒有名字,沒有注冊,以我的名字裝的寬帶,用我老婆名字和房東簽的合同”,全行如是交代。
在雇傭多名員工后,這家“公司”通過QQ、微信等方式每天尋找個人信息的買家,累計獲利近9萬元。不過,全行的“公司”因其本人有所顧慮,一直只以販賣公民電話號碼為業(yè),并未涉及其他業(yè)務。
在一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嫌疑人看來,獲取并出售牟利的個人信息需要被進一步分類,“細化”利用。以此方式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因其性質和用途的區(qū)別而有了不同的價位,有的信息單條甚至被賣到幾百元。
湖北省?悼h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起判決中,開設商務咨詢公司的張旭光和其“上線”、以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為業(yè)的楊道運組成了上下游產(chǎn)業(yè)鏈。
張旭光開設的“咨詢公司”,其業(yè)務實質上是幫助他人跟蹤調查、查詢個人信息。對于做單筆生意的張旭光來說,查詢航班信息、定位手機號、網(wǎng)吧信息、火車信息等每一單業(yè)務都能讓他收入幾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僅在一次定位兩人手機號位置的生意中,張旭光就收到了1000多元。
與此同時,張旭光從上線購買信息的價格也不低,每一次的價格至少也在幾十元到一百元。在處理一起“包月定位”業(yè)務時,張旭光付給上線的價格高達1800元。
作為張旭光的“上線”之一,楊道運自2016年起便開始做起了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生意。比起張旭光,楊道運的“道行”還要更深一些。
在楊道運“進貨”的交易中,他和上家有著專門的交易用語。其中,“包打通”的意思就是客戶提供出身份證號,楊道運可以據(jù)此查到身份證號名下可以打通的手機號,而非長期關機停機狀態(tài)。而“順豐淘寶”的意思則是客戶提供手機號后,楊道運負責提供手機號對應的順豐或淘寶收貨地址!叭W(wǎng)機主包驗證”,指的則是查詢客戶提供手機號的機主信息。
在賣家價格的基礎上加了一部分后,楊道運的分類定價十分清楚:手機位置300元,全家信息100元,個人軌跡400元,“順豐”130到150元。
最終,法院判決張旭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楊道運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