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手機送話費”商家不可撤銷贈送行為

  江西省讀者黃雯來信反映:

  上月初,一家手機超市通過橫幅等發(fā)布廣告稱:只要在該處購買某款價值1600元的手機,即通過移動公司在一年內返還1200元話費。我見后,即購買了該款手機。可本月我去繳納話費時,移動公司表示其并沒有與該超市約定辦理該項業(yè)務。我隨即找到超市,超市卻表示,其送話費之舉屬于贈與行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贈品交付之前,贈與人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現其已撤銷贈與,我自然無權要求獲得話費。請問超市之舉對嗎?

  現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超市的做法是錯誤的。在不能通過移動公司返還話費的情況下,其必須向你支付對應的現金。

  一方面,附贈式銷售行為本質上屬于買賣合同。即本案就1200元話費的送與,是一種附贈,實際上也就是買賣的內容之一。

  商業(yè)附贈不同于一般贈與,一般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收的行為。對此類贈與,因其系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贈與人在將財產移轉之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而商業(yè)附贈,是一種價格折扣,屬于買賣合同本身的一項條款,是出賣方的一項義務,具有雙務性、有償性。在買受方支付了對應價款后,贈品成了商品,出賣方也就必須在交付主商品的同時履行交付贈品的義務。

  據此,你與超市之間的贈與關系并不能按一般贈與對待,而應按商業(yè)附贈處理,即超市無權撤銷。

  另一方面,你與超市之間的商業(yè)附贈合同已經生效。在附贈式銷售行為中,商家以廣告、店堂告示等發(fā)出的要約,包括了贈品的具體內容、得到贈物所需完成行為,消費者只要履行了得到贈物所需完成行為,便構成承諾,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商家遂負有轉移主商品和附贈品的雙重義務。本案中,在你已經完成購買手機義務的前提下,超市拒不返還話費,已構成違約,至于其究竟是否與移動公司達成相關協(xié)議與你無關,你有權要求其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處理,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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