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短信詐騙頻發(fā) 運營商不封堵應擔責

  “短信詐騙犯罪頻發(fā),運營商不封堵是源頭”

  南都訊 特派記者秦鴻雁 發(fā)自北京 “短信詐騙犯罪頻發(fā)的主要原因是電信部門對犯罪分子群發(fā)的詐騙短信未及時進行封堵,過濾。這是手機詐騙的源頭!比珖舜蟠、廣州市公安局人事處處長陳偉才在昨日的分組討論時表示,作為國有企業(yè)的三家電信運營商有違見義勇為的道德風尚,有違應有的社會責任,是典型的取小利而忘大義,把顯然的詐騙短信不負責任地發(fā)給手機用戶,這是短信詐騙犯罪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2011年,全國短信詐騙案件10萬多起。群眾損失40多億元。許多受害群眾辛辛苦苦幾十年的積蓄,被騙一空,有的群眾被騙后精神恍惚,痛不欲生。甚至跳樓自殺”。昨天下午陳偉才在小組發(fā)言時引發(fā)共鳴,有代表拿出手機讀自己收到的詐騙信息。“有一個代表的表弟被騙了1200多萬。”一個代表插話。

  據陳偉才介紹,去年打掉的跨國團伙達590余人。

  “跨國的都可以打掉,國內的更應沒有問題。公安部門有沒有提醒手機用戶如何避免上當。”坐在陳偉才隔壁的陳洪先代表問。

  “春節(jié)前后,廣州公安發(fā)了900萬條提醒短信,到現(xiàn)才還欠著運營商18萬的短信費,關鍵是這些案子即便破了,財產損失也找不回來,預防更為關鍵。”陳偉才說。

  “這是技術上有難題不能甄別詐騙信息,還是運營商不愿做?”廣州副市長王東好奇地問。

  “技術上沒有問題。”陳偉才解惑。

  “如果運用這一技術會不會造成運營公司對短信內容的審查,會不會更糟糕?”副省長劉昆問。

  “有沒有可能不是去審查短信內容,而是通過一種技術手段(排除),比如一個號碼群發(fā)超過五千個就應該對其進行甄別,因為很少正常的短信有這么大的量!蓖鯑|說。

  “我只能這樣跟你們說,有些用戶是收不到這些短信的,這就表明技術問題能解決,關鍵是背后的利益問題,我們的同事曾去找電信部門協(xié)商,他們回來說對方稱難在利益問題上!标悅ゲ磐嘎丁

  “假如運營商有能力去攔截卻沒有(攔截),最后導致詐騙成功,運營商算不算從犯?”王東問。

  “現(xiàn)在的問題就是難在這里,目前詐騙罪的主體,還沒有將單位列入。”陳偉才的回答頗為無奈。

  陳偉才隨后對此進行解釋:“詐騙團伙利用電信平臺向其不特定的手機用戶發(fā)出用于實施詐騙的短信,電信運營商需要對這些短信進行處理后才能送達相關的用戶,從這一點上看,作為電信運營商,明知或應該知道這些短信的內容是詐騙短信,而且也應該知道行為人發(fā)這些短信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詐騙活動,并且可以預見到短信的發(fā)出會造成手機用戶上當受騙,運營商為了企業(yè)的經濟利益輔助詐騙集團或放任詐騙短信的發(fā)出。因此,電信運營商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發(fā)生的直接故意,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去年4月‘兩高’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雖然該司法解釋出臺后,對于打擊電信詐騙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有利的依據。但是,由于刑法中關于詐騙罪的主體只限定于自然人,而根據刑法規(guī)定,只有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才負刑事責任。故仍然無法追究電信運營商的刑事責任,也就無法從源頭上制止和減少電信詐騙案件的發(fā)生。”

  陳偉才建議兩院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進行司法解釋,在該條款中明確“單位犯本罪”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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