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緊急通知》(235號文件)頒布以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普遍贊譽,文件對于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性社會,節(jié)約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護自然環(huán)境和景觀,減少電信重復建設,提高電信基礎設施利用率將起到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可以說功在當代,惠在千秋。筆者結合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作一簡要分析。
235號文件所要規(guī)范的客體是什么,也就是《物權法》中物權的“物”是什么?根據235號文件,是指“電信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鐵塔、桿路”,后面又進一步進行了限定,提出了指導標準:鐵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鐵塔(包括鐵塔附屬的機房、傳輸和電力引接等設施),不包括桅桿;同時指出:同地點新建鐵塔,指聚居區(qū)已有鐵塔500米直線范圍內,非聚居區(qū)已有鐵塔3公里直線范圍內新建鐵塔;同路由新建桿路的,指聚居區(qū)與已有桿路同一道路,與非聚居區(qū)已有桿路500米范圍內同路由的。
這個“物”還包括“其他基站設施和傳輸線路”,增加了一個限定:即“具備條件的”,但沒有明確什么樣是具備條件,后面的考核機制和保障措施中又沒有進一步加以約束,只是說“其他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日后執(zhí)行起來必然會有一定難度,需要“領導小組”和“省協(xié)調機構”進一步細化和解釋。在沒有細化和解釋之前,我想主要還是會同鐵塔、桿路的共建共享一并進行,與鐵塔、桿路有關聯(lián)的“其他基站設施和傳輸線路”在簽訂鐵塔、桿路共建共享協(xié)議的時候可能就一并共建共享了,其他的還很難執(zhí)行,至少在沒有具體標準出臺前很難執(zhí)行。
根據《物權法》,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為人支配,可以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東西,“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物權法》第2條)。以上的物,也就是235號文件所說的電信基礎設施,主要還是應該算作不動產,因為這些基礎設施不能移動,一旦移動了,價值就會極大地縮水,也失去了其作為電信基礎設施本身存在的意義。
上面我們分析了235號文件電信基礎設施這個物權的物,下面我們再來看一下物權,分四個方面。
第一,關于235號文件“已有鐵塔、桿路必須共享”!耙延需F塔、桿路”作為不動產,已經現實存在,就必然涉及一個屬于誰的問題,就現有的情況看,屬于單一一家公司的居多。但不管屬于誰,都有一個所有權的問題。在《物權法》上,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39條),是在其物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前提。從以上物權的性質上看,所有人對物具有全面的支配性?梢愿鶕陨淼男枰蛢r值取向對物進行支配。同時還可以將上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以協(xié)議等方式讓渡與他人。不過,根據物權法,這些是不應受到任何干涉的。
那共享是什么意思呢?根據235號文件,是指將甲公司已有的鐵塔與桿路的部分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以簽署“框架協(xié)議”或“合作協(xié)議”等方式讓渡與其他公司所有,而且這個讓渡是必須的。如果沒有235號文件這個規(guī)定,盡管這個讓渡在物權法中是可以的,但作為鐵塔、桿路的所有者,常常會考慮到自身的利益,而不去讓渡這個權利,因為有意向的使用者,多是自己的競爭對手,更何況這個讓渡的收益價格只是以成本為基礎的。根據物權法,這對需要使用一方來說,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關于235號文件的效力問題,我們將在稍后進行分析,F僅就“必須共享”這一規(guī)定本身來看,其與物權法“發(fā)揮物的效用”(《物權法》第1條)的立法宗旨是相吻合的。道理很簡單,一個鐵塔,掛一個天線可以,掛兩個天線也可以,只要技術處理得當,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掛兩個天線與掛一個天線相比,顯然是更充分地發(fā)揮了鐵塔的物的效益。因此說235號文件是有意義的,也符合《物權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關于235號文件“新建鐵塔、桿路必須共建”。這里的共建,必然會產生一個結果——“共有”。你能說鐵塔的這根立柱是我的,那根立柱是他的嗎?顯然不行,拆掉任何一個部分就不能算做鐵塔了。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物權法》第93條)。共有關系一旦形成,不管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以及對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將按照“框架協(xié)議”或“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處理(《物權法》第96條~104條)。同時,也將受到共有本身特性的制約:首先,根據一物一權原則,所有權只能是一個,份額只表示權利同時存在的比例或分量;其次,權利主體的多數性,雖然所有權只有一個,但主體卻是多個,每個所有權人的權利都要受到其他共有人意志的約束;再次,客體的統(tǒng)一不可分割性,權利存續(xù)期間,客體是不能夠被分割的,否則,共有的基礎將不復存在。共享后的鐵塔、桿路同樣要受到以上物權一般屬性的制約,因此在能夠意思自治的“框架協(xié)議”或“合作協(xié)議”中要有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