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內鬼”出售個人信息擊中刑法軟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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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6月8日,北京東方亨特商務調查中心等5家調查公司的9名“私家偵探”在朝陽法院受審。與他們同時“受審”的,是5名電信企業(yè)的員工,他們分別被指控犯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前述三項罪名在2009年2月出臺,這5個人是新罪名出臺后國內被揪出的首批通信運營商的內部員工(6月9日《北京青年報》)。

  社會的發(fā)展讓人們的交往日益頻繁,同時個人信息也大量留存于國家機關及其他公共服務單位。而在“信息就是金錢”的今天,由于制度的漏洞、觀念的落后以及金錢的誘惑,使那些經手和保管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未能很好地堅守道德底線,履行認真保護他人信息的職責,大量個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出售。這讓許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堪騷擾,不僅嚴重妨礙了公民的生活寧靜權,有時還危及信息主體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了嚴厲打擊國家機關和相關服務單位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防止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非法獲取、非法提供和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入罪,增設三個相關罪名,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安全保障。一年多來,司法機關已經查辦了一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對社會和公眾起到了較好的警示威懾作用。然而,相比而言,北京市正在審理過程中的這起首批涉及通信運營商內部員工的案件,則更具典型性,其情節(jié)和后果也更令人毛骨悚然。不僅如此,在筆者看來,這個案件還觸及了刑法修正案(七)及相關條款的軟肋,值得深入探討。

  首先從本案的情節(jié)上看,來自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的5名員工向他人提供和出售的不僅僅是本公司掌握的用戶信息,而且還充當“掮客”和 “二道販子”販賣其他公司的用戶信息。他們出售的不僅僅是客戶的一般身份資料和手機號碼等靜態(tài)信息,還有他們利用自己處于特殊崗位的職務便利和技術特長,向他人提供和出售的用戶通話清單、通話內容甚至手機定位等動態(tài)信息。而后者在我國只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為了偵辦案件需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才能實施的偵查行為。這說明“電信內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異常惡劣,簡直是肆無忌憚,無法無天。

  由于其情節(jié)上的惡劣性,因而也帶來了意想不到的極其嚴重后果。據檢察機關稱,由于中國聯通北京分公司網絡運行維護部監(jiān)控中心主任唐納宇私自幫助調查公司掌握了手機定位技術,一名受害人因手機通話記錄和基本信息被泄露,遭私人偵探定位,最終被仇家殺害于家門口。這就是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危害后果決不限于一般的“信騷擾”,其背后暗藏公民生命財產的嚴重威脅,事實上這樣的惡劣后果已不再僅存我們的猜想和警示之中,它已經變成了我們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可怕現實,它讓善良的公眾毛骨悚然。

  正是由于“電信內鬼”的行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筆者才注意到單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懲處存在可商榷之處。因為“電信內鬼”的行為已經涉及到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僅非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并不能涵蓋他們的全部犯罪行為,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同時,鑒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嚴重后果,其刑法規(guī)定的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法定刑就顯得偏低,如果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處罰則更不能罰當其罪?磥恚谭ǖ倪@些相關條款是存在明顯漏洞的,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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