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分離機卡致贈送話費縮水

  事件回放

  今年7月4日,姚先生在石岐區(qū)民權路電信街一協(xié)亨手機店看中了一款附帶SIM卡的手機。據(jù)姚先生回憶,當時促銷人員在介紹該款手機時,稱目前正值購機優(yōu)惠活動期,承諾購買該手機將享受600元話費贈送的優(yōu)惠。購買之前,姚先生被告知,600元話費贈送方式為三個月贈送完, “第一個月贈送150元,第二個月贈送150元,第三個月贈送300元”。因考慮到話費優(yōu)惠幅度不小,姚先生當即購買了該款手機。

  隨后兩個月,姚先生先后收到了150元的話費贈送,但到第三個月之時,原本說定的300元話費遲遲沒有到賬。不久,姚先生撥打10086咨詢,對方調(diào)查之后, 告知姚先生另外300元已經(jīng)不能到賬,原因是他沒有按照優(yōu)惠規(guī)則使用手機,這個時候姚先生才知道,該項話費贈送的前提是“機卡不分”,也就是手機和卡號不能分開使用,而姚先生購機不久后,曾將SIM卡轉(zhuǎn)移到另一部手機使用。

  姚先生稱,民權路協(xié)亨手機店銷售人員在推銷手機時沒有將這一情況說明,“至少沒有重點提示”,姚先生認為,像這種“重要信息”,商家應該以書面形式做出提示,不然消費者容易操作失誤,錯失贈送機會。因此,購機之時的優(yōu)惠承諾無法兌現(xiàn),姚先生認為協(xié)亨手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商家回應

  該協(xié)亨店工作人員認為,如果存在特殊的使用說明,那么銷售人員一定會有提示。至于為何不將提示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該工作人員稱,一切協(xié)議和說明均以“公司公布的為準”,他們不便作出“更改”。

  律師說法

  此案例涉及到消費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即消費者的“被告知權”。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有權被告知關于商品的使用、維修、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對于直接影響到消費者購買決定的信息,商家尤為必要將其強調(diào)并作出重點提示。如果對于重要信息是否有效告知存在爭議,那么商家有義務提供證據(jù),若商家無法提供自身已經(jīng)履行產(chǎn)品信息的“告知權”,那么應當承擔話費損失金額。

  (本期律師說法由中山市消費者委員會律師團提供。)

  本版撰文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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