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警方破獲特大跨國跨境電信詐騙案,犯罪嫌疑人于2011年2月2日被押回北京。(新華社資料照片)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嚴厲打擊新類型詐騙犯罪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日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類型詐騙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近年來,此類犯罪仍呈多發(fā)態(tài)勢。詐騙犯罪的手法不斷翻新,特別是利用群發(fā)短信、群撥電話、互聯(lián)網等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危害嚴重。司法解釋將最低入罪門檻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元。同時拉大了詐騙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幅度范圍,規(guī)定詐騙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詐騙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此外,還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調整為50萬元。
司法解釋明確了詐騙款物的依法追繳和善意取得問題。對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是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是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是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是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規(guī)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該司法解釋共11條,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即可追究刑責
詐騙救災、搶險、醫(yī)療款物的將被從嚴懲處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陳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就司法解釋中的電信詐騙定罪量刑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電信詐騙集團化、專業(yè)化、偵破難
問: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日趨猖獗,對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目前,電信詐騙犯罪有哪些特點?
答:電信詐騙通常以集團化、專業(yè)化方式作案。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其運作模式主要是: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電信服務器及改號服務;雇用人員負責發(fā)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并接聽回撥電話;雇用人員赴各城市轉款、提現(xiàn),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后通過地下錢莊轉移。
電信詐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號技術冒用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事先會精心設計騙局,一旦得手,便會在極短時間內迅速轉移贓款,容易使被害人上當受騙,且案發(fā)后難以偵破,難以追回被騙款項。
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也可追究刑事責任
問:電信詐騙犯罪涉及環(huán)節(jié)較多,偵破難度較大。抓獲的犯罪分子有時只是實施了其中一個犯罪環(huán)節(jié),詐騙的數額有時也很難認定。對此,人民法院將如何處理?
答:司法解釋針對電信詐騙行為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清的實際,根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未遂的規(guī)定,專門劃定了“硬杠杠”,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fā)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按重罪處罰
問: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電信詐騙。司法機關將如何處罰?
答: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詐騙老年人財物可酌情從嚴懲處
問: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哪些可予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的具體情形?是否包括電信詐騙?
答:司法解釋從作案手段、騙取財物性質、行騙時機、行騙對象等方面規(guī)定了可以酌情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情形:一是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廣播電視、報刊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是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三是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是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詐騙近親屬獲諒解可不用按犯罪處理
據新華社電 根據司法解釋,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胡云騰解釋道,此類詐騙是針對特定的人,對于社會的危害性不大。即使對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判處刑罰,服刑后他最終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刑法沒有必要過多干預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