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孫楠委托律師將生產(chǎn)某款手機的某通信公司和曲阜市一家銷售此款手機的銷售商告上法庭,聲稱此款音樂手機在出廠時就預先內(nèi)置了20首歌曲,其中一首為孫楠演唱,但并未經(jīng)孫楠同意,也未支付相關(guān)的使用費,因而索賠289萬元。
此案由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侵權(quán)成立,判決手機廠家賠償50萬元。但原、被告對判決都不滿意,雙雙提起上訴。孫楠上訴堅持要求手機廠家賠償289萬元,手機廠家則認為法院判決賠償50萬元沒有依據(jù),明顯偏高。
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此案將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史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