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秋實) 家住海淀的張女士因為接聽了一個陌生電話,被騙走1071萬元,而該電信詐騙集團之所以能在極短的時間內(nèi)將這筆巨款分散取走,就是因為雇用了大批負責取錢的人。昨天,37歲的臺灣男子盧建任因幫詐騙集團取錢,被海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000元。
2009年10月22日下午,家住海淀的張女士在座機上接到一個語音電話,提示她家中座機欠費2600多元。張女士否認欠費后,對方稱她的個人信息被盜用,說可以幫她把電話直接轉(zhuǎn)到懷柔公安分局。之后有一個自稱是懷柔公安分局的民警接了電話,對方詢問了張女士的個人信息和家庭成員的個人信息后,還問了一下她家庭存款的情況。隨后,那名“警官”告訴張女士說,有犯罪嫌疑人用她的信息辦了銀行卡,警方正聯(lián)合檢察院調(diào)查。
此后不久,一名自稱是“懷柔檢察院檢察長”的人打來電話,稱張女士可能涉嫌犯罪,要求她將家中的存款集中到一張銀行卡內(nèi),才能確保安全。張女士信以為真,將家中的1071萬元存款轉(zhuǎn)到一個對方提供的賬戶上。同年10月26日至29日,盧建任和其他同伙在深圳市將這筆巨款迅速分散取走。后經(jīng)核實,盧建任先后取款82萬余元。
受審時,盧建任稱,2009年8月,他在臺灣的報紙上看見了大陸招工的廣告,廣告上面說是招聘會計,他就打電話過去應(yīng)聘,對方說要他去澳門和珠海等地幫公司取錢,每星期給他3000元人民幣工資,他就同意了。此后,他受一個叫“阿順”的人的指揮,每隔兩三天就出去取一次錢,每次取錢的銀行卡和取款地點都是“阿順”給他,他拿著卡到指定的地點用自動取款機取,取完后把現(xiàn)金和卡都交給“阿順”。然后“阿順”拿著錢再去銀行存款。而該電信詐騙集團具體如何實施犯罪,他本人并不清楚。
法院審理后認為,盧建任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對于被告人盧建任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作的無罪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被害人陳述、監(jiān)控錄像、銀行賬戶明細等書證證實,張女士被騙錢款中的一部分確系被盧建任取出。同時,他的行為是詐騙團伙最終成功的重要一環(huán),不能因他的分工而對其作出單獨評價,因此他應(yīng)該被認定為詐騙罪。鑒于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從屬或次要作用,系從犯,東城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減輕處罰。宣判后,盧建任表示要上訴。
記者截稿時獲悉,家藏“千金”的張女士報案時自稱是浙江地產(chǎn)商。目前,她被騙的這1071萬元還未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