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萬元高端手機只賣七百 法院向傍名牌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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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實習生 張靜華)“NOKIA”和“NOKIA EGYPT”啥關系?“MOTOROLA”和“MOTOROLΛ”分得清嗎?其實這都是一些公司在玩“傍名牌”的把戲。對這種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法院依法嚴懲,有力保護了中外企業(yè)的知識產權。

  海關查獲侵權液晶電視殼

  “有批印刷‘NOKIA EGYPT’標識的貨物,請確認是否侵權?”去年6月,諾基亞公司意外收到一份由上海海關發(fā)送的 《確認知識產權侵權狀況通知書》。這是一批由無錫某公司生產并申報出口的貨物,內容為2250套液晶電視殼及組件。上海洋山海關在查驗中發(fā)現,這批液晶電視殼的前殼下端有“NOKIA EGYPT”標識,于是向諾基亞公司發(fā)出通知書。

  諾基亞公司檢驗后發(fā)現,這批出口貨物均為假冒產品,于是向海關提交《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申請書》,并向浦東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帶有“NOKIA”字樣的產品及模具、標識,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生產并申報出口埃及的液晶電視殼上使用 “NOKIA EGYPT”標識,其中“NOKIA”占商標整體面積的比例大于75%,顯然突出使用的是“NOKIA”而非“EGYPT”,極易造成公眾混淆,屬于近似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判決當日,法院收繳了被告的侵權商品并銷毀。

  “山寨”摩托羅拉擺上柜臺

  2009年11月,在天目西路的上海龍曉通信產品市場,1樓71號“東南通信”店主李某出售了一部外包裝盒注有“AURA”字樣的手機。《收據存根》上寫明,購買“仿摩托羅拉手機一臺”,銷售價格700元。不過他沒想到,這次購買手機的不是普通顧客,而是摩托羅拉公司的律師和黃浦公證處的公證員。

  這款 “AURA”手機與摩托羅拉公司生產的AURA手機外觀、顏色及大小基本一致。手機機身正面、背面均有與機身顏色相同的“M”圖形,開機時屏幕出現摩托羅拉公司注冊商標“M”圖形和“MOTOROLΛ”字樣。而正宗AURA手機2009年2月在北京市場的零售價為1.46萬元。

  摩托羅拉公司認為,被告銷售的“AURA”手機使用了與本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且該手機與正宗AURA手機無論是外觀、顏色還是大小均基本一致,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已構成侵權,故起訴索賠50萬元。

  楊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AURA”手機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李某在明知該手機是仿冒品牌手機的情況下對外銷售,理應承擔民事責任。經查,李某的柜臺系向張某租得,對外經營時一直使用張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張某應與李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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