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鐘達文 通訊員廖蔚)“誰動了我的3萬元?”在石排做小生意的陳某紅因輕信路人派發(fā)的無擔保貸款的小廣告,3萬元存款“人間蒸發(fā)”。為此,陳某紅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陳某紅認為自己的存款被盜是由于銀行管理疏忽所致。日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勝訴,而所涉及的詐騙案目前仍未偵破。
輕信貸款小廣告
用他人手機開通業(yè)務
陳某紅被騙始于他在今年初看到的一份某擔保公司關于無擔保貸款的廣告信息。陳某紅因做生意需要周轉資金,于是就與廣告上所謂的“擔保公司”聯系上了。
“擔保公司”要求陳某紅開設一個新的銀行賬戶,并用其指定的手機號碼開通手機銀行渠道服務及短信通服務。陳某紅按其要求辦理了銀行卡,并開通了短信通和手機銀行業(yè)務。
次日,陳某紅往該賬戶存入了30000元,但當他立即到旁邊的ATM機上查詢賬戶余額時,竟發(fā)現該賬戶的款項已被一分不剩地轉走了。陳某紅此時才醒悟可能上當受騙了。
銀行提供的交易流水清單顯示,1月13日12時左右,原告賬戶的30000元通過手機銀行渠道轉入到一個戶名為“鄧小聰”的銀行賬戶里。隨后,這3萬元款項就被他人通過ATM機支取走。
狀告銀行敗訴
陳某紅認為,銀行在其開戶時沒有詳細告知注意事項和進行安全義務提示,于是將開戶銀行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存款損失30000元。
對此指控,銀行辯稱,銀行已經向陳某紅出示了《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申請回執(zhí)》等材料,多次通過“客戶確認”、“客戶須知”和“溫馨提醒”等方式告知陳某紅確保手機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個人賬號、密碼等重要個人信息。陳某紅的賬戶存款被盜,是因為他沒有使用真實的個人電話號碼,而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信息。因此對陳某紅存款被盜的事件,銀行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院提醒:慎用他人手機開通服務
東莞市第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對原告存款丟失事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陳某紅無視銀行方面的多次提醒,不按被告的要求正確填寫個人信息,使用了非本人的手機號碼開通手機銀行渠道服務和短信通服務,并將開戶、存款的情況一一告知他人,讓他人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其賬戶變動信息和通過手機進行手機銀行相關業(yè)務操作,最終導致30000元存款在極短時間內被取走。
銀行履行保障客戶賬戶安全義務應以客戶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和妥善保管個人信息為前提,陳某紅未按要求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未妥善保管個人信息才是導致存款被盜取的直接原因。據此,法院判決陳某紅敗訴。案件的主審黃法官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銀行賬戶上的身份、聯系方式、密碼資料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