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保修期內維修諾基亞手機被要求補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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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王有毅 用1688元買了一臺智能觸屏手機,不料2個月就患上“癡呆”癥,手機的觸屏已經無法操作了。昨晚購買手機的客戶到南城諾基亞服務中心檢修,諾基亞方面讓客戶先簽署一份“因浸液、跌落、擠壓、人為損壞……本公司將收費維修。”協議,客戶認為“賣手機時沒有告知客戶相關事項,出了質量問題需簽字再檢修”顯然屬于霸王條款,因為拒絕簽字,雙方各持己見。

  王先生5月1日買的諾基亞手機,用了2個月觸屏就無法使用,按規(guī)定一年內可以保修,但是諾基亞維修中心人員看了手機之后,讓他簽一份“保修協議”才能檢測。這份保修協議上特別提到,“因浸液、跌落、擠壓、人為損壞、非法拆裝、改版、天線折斷、未依照說明使用等原因造成手機損壞或購機使用超過保修期、保修條款等均判斷為保修失效或超出保修范圍,本公司將收費維修,所更換舊件恕不退還,天線、外殼等外部器件不屬保修范圍!

  “這樣的條款,應該在賣手機的時候事先告知消費者,而不是手機出現故障了,才讓消費者簽這樣的協議,如果不簽字,連檢測的機會都失去,這不是霸王條款是什么?”王先生說。

  諾基亞客戶服務中心的工程師魏先生說,經過觀察發(fā)現,客戶王先生的手機觸屏有明顯的痕跡,可能存在人為因素造成的手機故障!叭藶閾p壞肯定不在‘三包’之列!蔽合壬f。對于王先生投訴的廠家未盡告知義務問題,魏先生說那是廠家的事情,維修中心決定不了。且他提到,一般銷售人員在銷售手機的時候,會和顧客講清楚。

  律師說法

  違約應按違約行為條款處理

  廣東智捷律師事務所主任熊仁武認為,手機商和顧客的協議,應該在買賣協商過程中完成,現在手機已經賣出買賣已經完成,諾基亞維修中心讓顧客簽署的協議屬于補充協議,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否則協議無效。

  顧客有權拒絕簽訂補充協議,但是諾基亞必須按照買賣過程中簽署的協議執(zhí)行,如果諾基亞拒絕檢測維修,屬于諾基亞違約,應按照相關違約行為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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